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,9月21日,重庆市原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案一审宣判——因受贿4267万余元,邓恢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,并处罚金400万元。
邓恢林出生于1965年3月,湖北武汉人,2020年6月落马。2021年1月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开除其党籍公职。
双开通报称,他除了大肆敛财,还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,捞取政治资本,热衷政治投机,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,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,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,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,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,宜昌市委常委、市公安局局长,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,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,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,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市长、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、特殊号段车牌办理、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。
保定中院认为,邓恢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并具有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、调整,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等从重处罚情节,依法应当从严惩处。
同时,邓恢林又具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法庭对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;对邓恢林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